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城市网络建设,规范同城业务处理的通知
(银发[1998]6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
根据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的总体设计,全国应建立统一的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为了有效解决支付系统运行中信息自动传输在城市出现“瓶颈”现象,进一步规范同城支付业务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组织和落实好城市网络建设。城市网络建设必须兼顾当前业务需要和将来支付系统需求,根据所在城市商业银行的机构、业务量及网络建设情况,按照总行下发的有关区域网建设规范及计算机通信总体技术规范的要求选择建网模式。
人民银行各分行要对城市网络建设抓好组织落实,各商业银行要督促所属分支行按要求加快城市行内网络建设。支付系统一期工程的试点城市在抓紧城市网络建设的同时,要按规定的接口标准做好支付系统与商业银行的接口;非试点城市由人民银行组织,按照城市网络建设和电子联行的发展要求,继续做好电子联行“天地对接”工作。支付系统建设的有关技术、业务标准,总行将另行发文明确。
二、考虑到支付系统建设到位还有一个过程,为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支付系统一期工程的非试点城市,网络建成后可以处理同城内支付清算业务。总行将根据大、中、小城市的不同需求,审核认定同城支付清算的处理模式,选择较好的软件版本在非试点城市组织推广。
三、支付系统试点城市处理中心的设备配置和软件开发已由开发商准备,试点城市尚未建立城市处理中心的,一律不得自行建立。对试点城市已建成的城市处理中心,在支付系统正式实施时,要将同城有关支付系统处理的业务并入支付系统处理。
非试点城市建设的城市处理中心即为未来支付系统的城市处理中心,应按照支付系统的有关标准建立系统环境,与现代化支付系统相衔接并留有接口。在支付系统正式实施时,要按支付系统的要求做好应用系统的转换,将同城内有关支付系统处理的业务并入支付系统处理。
四、为了加强对同城清算系统的管理,各地应以省级分行为单位,对已经投入运行的系统上报总行备案,正在建设的系统需上报总行审查,新立项目要上报总行审批。
五、城市电子结算中心的系统建设按照此通知精神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