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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
(环发[1997]758号)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李鹏总理关于治理水土流失、建设生态农业的批示,落实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任务与要求,加强生态保护工作,实现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并重,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认真行使统一监督管理职能
  生态保护工作的目标是:到2010年,完善生态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生态保护法规政策体系,严格执法,力争使人为因素造成的新的生态破坏得到基本控制,重要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物种得到有效保护,部分地区的生态破坏得到治理、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为实现这一目标,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的要求,强化对生态保护的监督,充分行使生态保护规划、审批、考核、评审和监督检查职能。同时,要按照统一监督与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与资源管理部门的协调与合作,配合司法部门加大对破坏生态案件的查处力度。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把生态环境考核指标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作为各级政府第一负责人对环境保护负总责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建立自然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综合决策机制,开展对重大资源开发规划和经济政策制定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生态保护规划与生态区划的编制和实施;组织开展对生态保护工作的定量考核。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生态保护法规、制度与标准的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本地的生态保护规定。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源开发造成新的生态破坏
  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是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根本原因。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水利、矿产、土地、森林、草原、动植物、风景名胜等自然资源开发建设活动以及涉及大面积土地资源开发、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港口码头、海岸带开发等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实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凡涉及大量开发引用水资源的水利、农业、林业开发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有全流域生态影响分析与评价的内容;涉及湿地开发的项目必须落实对被破坏湿地的生态补偿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保证环境影响报告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特殊生态功能区,特别是江河源头区、重要湿地、荒漠绿洲、大面积的天然林区和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的保护。“九五”期间应组织对有特殊生态功能的区域生态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划定重点保护区域和对象,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环境保护计划,严格控制改变和破坏其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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