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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提货担保管理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提货担保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行提货担保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提货担保是在进口贸易结算中,货物先行到达目的地而承运货物的正本提单尚未收到,进口商为了能够先行提货,委托银行向船公司(或其他运输公司)或其代理、或船长出具的保证书。
  第三条 本项业务仅限于信用证结算方式。
  第四条 提货担保的适用对象必须是在我行办理进出口贸易结算一年以上的基本客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势之一者,不得办理提货担保:
  1.非我行开出的信用证。
  2.单据(副本)中存在较大不符点。
  3.信用证有效期已过。
  4.申请人经营不佳,或在我行曾有不良记录。
  5.我行认为有较大风险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进口单位向我行申请出具提货担保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1.提货担保申请书(见附件一);
  2.正本提单复印件或传真件或运输公司的到货通知书;
  3.商业发票复印件或传真件;
  4.箱单复印件或传真件;
  5.信托收据。
  第七条 我行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商业单据是否单单一致;是否和我行留底的信用证相符;并核对填写的提货担保申请书是否正确。
  第八条 即期信用证项下应收取全额保证金作抵押(在开证时已收取全额保证金的,不再收取),若有进口押汇额度的可相应扣减该额度。
  第九条 远期信用证项下须收取不低于30%的保证金。有授信额度的,扣减相应授信额度,并视情况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不足部分须由申请人、担保人提供抵押(质押)或由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经济实体提供担保。
  第十条 经办人员在保证金已落实和单据审核无误后,按信用证业务有关规定逐级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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