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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业务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


  附9:

申领使用太平洋信用卡(个人卡)须知

  一、太平洋万事达卡和太平洋威士卡是交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太平洋信用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这两种卡,在任何情况下都同等使用。
  二、申领人应如实地向发卡机构提供申领太平洋卡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接受发卡机构的资信审查。
  三、申领人如采用保证方式担保时,保证人(单位)亦应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太平洋卡章程)和本须知,并对申领人因使用太平洋卡(包括主卡、附属卡,下同)而发生的一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保证人(单位)自愿为申领人领用太平洋卡担保,并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了解其资信情况,发卡机构应为保证人(单位)保密。
  五、保证人(单位)中途不愿继续为申领人担保时,须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退保。待申领人和保证人(单位)偿还了使用太平洋卡的一切债务,并将全部太平洋卡交还发卡机构45天后,担保责任方可解除。否则,保证人(单位)仍负担保责任。
  六、太平洋卡有效期满,保证人(单位)未提出书面退保要求的,发卡机构视同保证人(单位)继续为申领人担保;申领人换领新卡后,保证人(单位)将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七、申领人如采用质押方式担保时,须在发卡机构或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将权利凭证交发卡机构保管,且在太平洋卡有效期内不得请求返还和挂失。权利凭证的有效期应超过太平洋卡的有效期,申领人的太平洋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后,权利凭证的有效期须相应延长。
  八、申领人若领有附属卡,应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太平洋卡章程和本须知,并承担附属卡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的一切费用。
  九、申领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领取太平洋卡时,应立即在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否则,因此所产生的后果由申领人负责。
  十、申领人在发卡机构及其所属的营业网点和跨系统发卡行的柜面终端、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上使用太平洋卡,只须密码输入正确,该交易款项即记入申领人存款账户,申领人对此类交易负全部责任。凭密码或照片卡用卡时,可免示身份证件。
  十一、密码遗忘,不办理密码的查询,申领人可凭卡和本人身份证件办理密码更换或补发新卡手续。
  十二、申领人因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发卡机构记入申领人存款账户,该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申领人必须承担偿还透支本金及利息的责任。未经发卡机构允许,申领人不得超过发卡机构规定的透支限额和还款期限。
  十三、申领人的太平洋卡遗失或被窃后发生的经济损失,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申领人未办妥挂失手续或办妥挂失手续起至次日24时(含)之内;
  2.申领人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3.发卡机构调查情况,遭申领人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拒绝的;
  4.申领人泄露密码。
  十四、如申领人与特约单位或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发生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申领人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因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一切债务。
  十五、如遇太平洋卡交易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该交易确实存在,申领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十六、申领人使用的太平洋卡有效期满,如不需换领新卡,应于期满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凡未通知的,发卡机构视同申领人将继续用卡,并为其换制新卡,同时从申领人存款账户中主动收取太平洋卡年费。
  十七、申领人如要中途停止使用其附属卡时,应将停止使用的附属卡交还发卡机构,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申领人负责。申领人如要补领附属卡时,须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十八、申领人领用太平洋卡后要求销户时,须在发卡机构受理销户申请45天后,并将全部太平洋卡交还发卡机构,及清偿了使用太平洋卡的一切债务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十九、本须知未尽事宜按发卡机构的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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