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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业务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

  第六条 签订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必须在终止前60天通知对方,本协议未终止前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协议终止后,乙方应退还甲方所提供的全部机具设备和有关物品。
  第七条 甲方如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拒绝受理太平洋卡业务。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或从乙方账户中收回违约款项,直至终止本协议。
  第八条 双方就一些具体问题向对方投诉或咨询时,对方应妥善处理或解答。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签章之日起生效。其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修改或补充本协议。
  签约地:
  签约日: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授权电话:             开户银行:
  地  址:             结算户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特约单位地址:
                    特约单位编号:

  附8:

申领使用太平洋信用卡(单位卡)须知

  一、太平洋万事达卡和太平洋威士卡是交通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太平洋信用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这两种卡,在任何情况下都同等使用。
  二、申领单位应如实地向发卡机构提供申领太平洋卡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接受发卡机构的资信审查。
  三、申领单位和其指定的持卡人(包括主卡、附属卡,下同)须共同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和本须知,申领单位应无条件为其持卡人支付使用太平洋卡的一切费用。
  四、申领单位的持卡人在领取太平洋卡时,应立即在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否则,因此所产生的后果由申领单位负责。
  五、申领单位的持卡人在销售点终端(POS)上使用太平洋卡,只须密码输入正确,该交易款项即记入申领单位存款账户,申领单位对此类交易负全部责任。凭密码或照片卡用卡时,可免示身份证件。
  六、密码遗忘,不办理密码的查询,申领单位的持卡人可凭卡和本人身份证件办理密码更换或补发新卡手续。
  七、申领单位的持卡人因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发卡机构记入申领单位存款账户,该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申领单位必须承担偿还透支本金及利息的责任。未经发卡机构允许,申领单位的持卡人不得超过发卡机构规定的透支限额和还款期限。
  八、申领单位的持卡人太平洋卡遗失或被窃后发生的经济损失,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申领单位的持卡人未办妥挂失手续或办妥挂失手续起至次日24时(含)之内;
  2.申领单位的持卡人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3.发卡机构调查情况,遭申领单位或申领单位的持卡人拒绝的;
  4.申领单位的持卡人泄露密码。
  九、如申领单位或申领单位的持卡人与特约单位或发卡机构指定的营业网点发生交易纠纷,应由双方自行解决,申领单位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因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一切债务。
  十、如遇太平洋卡交易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该交易确实存在,申领单位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十一、申领单位的持卡人使用的太平洋卡有效期满,如不需换领新卡,应于期满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凡未通知的,发卡机构视同申领单位将继续用卡,并为其持卡人换制新卡,同时从申领单位存款账户中主动收取太平洋卡年费。
  十二、申领单位如要中途停止使用其部分附属卡时,应将停止使用的附属卡交还发卡机构,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申领单位负责。申领单位如要增加附属卡时,须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十三、申领单位领用太平洋卡后要求销户时,须在发卡机构受理销户申请45天后,并将全部太平洋卡交还发卡机构,及清偿了使用太平洋卡的一切债务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十四、本须知未尽事宜按发卡机构的业务规定和金融业惯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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