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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业务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

  第八条 经总行审定认可后,由总行向国际信用卡组织报送该项目的申请资料。获批准后,经总行授权,各行方能与联名单位或认同团体正式签订合作协议。同时由总行根据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的卡片印制报批程序进行有关卡片的制作工作。同时还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省级分行批准,才能正式发卡。
  第九条 联名单位本身及其下属单位、连锁店应是太平洋卡的特约单位,必须遵守已签署的《受理交通银行太平洋卡协议书》和联名卡合作项目的协议书及实施细则,并自愿向持卡人提供特殊服务或折扣优惠等;认同团体必须遵守已签署的有关认同卡合作项目的协议书及实施细则。
  第十条 太平洋联名/认同卡的申领人可由联名单位或认同团体推荐,但发卡的审批权归交通银行,申请办法和审批的标准按照太平洋卡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持卡人的档案管理、账户管理、欠款追收和利息计算等,均由发卡行负责。
  第十二条 在太平洋联名/认同卡的宣传和受理过程中,应始终体现太平洋联名/认同卡是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产品的原则,平等地展示太平洋卡和联名单位或认同团体的标识。
  第十三条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的受理网点和太平洋卡的特约单位,在受理时不必辨识卡面上联名单位或认同团体的标识,按照受理太平洋卡的有关规定受理太平洋联名/认同卡。各发卡行应做好对受理网点和特约单位的培训工作,避免发生拒绝受理太平洋联名/认同卡的现象。
  第十四条 有关行经批准发行联名/认同卡后,应及时将有关合作协议书和样卡等送总行,样卡需按金卡和普通卡分别制作,包括未打印凸字和打印凸字各送60张,以供国际信用卡组织和总行备案之用。
  第十五条 有关分支行与联名单位或认同团体联合发行太平洋联名/认同卡,可根据承担的责任和业务成本适当提高该卡的年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太平洋卡各卡种类年费标准的3倍;加收部分的年费可由发卡行与联名单位或认同团体分润。
  第十六条 有关分支行或联名单位(认同团体)在开展联名/认同卡业务过程中,如违反本办法和太平洋卡业务有关规定,总行将有权随时终止有关分支行的联名/认同卡业务,并进行通报批评和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 联名专用卡的发行须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专用卡章程》和本办法及《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人民币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专用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银行总行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7:

受理交通银行太平洋卡协议书



  交通银行___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与受理太平洋信用卡、太平洋借记卡、太平洋智能卡及联名/认同卡和照片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的特约单位____(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平等、友好的协商,愿意遵守太平洋卡章程,并就办理此项业务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恪守信用。
  第一条 持有太平洋卡的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在乙方购物消费或支付劳务费用可凭太平洋卡和持卡人身份证件进行结算;照片卡或凭个人密码使用时可免示身份证件。
  第二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业务培训和配置压印机__台、销售点终端(POS)__台、专用单据、广告标贴、标志等,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
  第三条 持卡人在乙方直接购物消费或支付劳务费用,属信用卡的:每次最高限额为:普通卡__元(大写),金卡__元(大写),超过最高限额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索要授权;属借记卡的:乙方对每笔交易都必须向甲方索要授权;乙方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回避向甲方索要授权,并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支付持卡人现金。乙方对签购单的留存联须妥善保管一年以上,以便查对。
  第四条 乙方须按太平洋卡交易金额的__%,向甲方支付手续费,手续费不得转嫁于持卡人。乙方从压印签购单之日起,最迟不超过5日(遇例假日顺延),将单据送交甲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乙方开户行)。甲方负责将款项于次日转入乙方账户内。对通过销售点终端(POS)进行的交易,乙方应在每日营业终了前与甲方进行对账,有关交易单据可定期送交甲方。
  第五条 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提供太平洋卡止付名单(借记卡除外),乙方收到甲方最新一期的太平洋卡止付名单后,应立即分发至各受理点,如在约定的日期(每月的__日、__日、__日)仍未收到新的止付名单或收到的止付名单与上期止付名单期号不连接、缺页、字迹模糊时,乙方须立即与甲方联系,甲方应立即帮助解决,不得延误。甲方对截获止付卡或伪冒卡的乙方经办人员,应给予不低于50元人民币(每卡)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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