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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业务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

  三、专用卡的卡面样式,由各发卡行自行设计,但其卡面的颜色、图案等不能类同于总行制定的“太平洋卡”;卡面上必须标有行徽(红白色)、中英文的“交通银行”和“太平洋卡”字样,其形状、大小和位置同总行太平洋卡的卡面设计,同时必须在卡的正面印上“只限在××地区使用”字样,并在卡正面的右上角标明发卡行的名称;卡背面的签名条必须使用总行统一印制的专用防伪签名条;各行不得在专用卡的正、反面印制国际信用卡组织的各种标识。专用卡卡片由各发卡行在总行定点的厂家自行印制(有关各定点厂家的名单,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各分支行在专用卡发行之后,应及时将所发生的专用卡样卡,包括未打印凸字和打印凸字的样卡各60张,送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 太平洋信用卡、太平洋借记卡和太平洋智能卡的各类统计报表由各发卡行按月向总行报送,其种类为:
  一、会计月报、半年报和年报表;
  二、太平洋卡统计月报表(表一、表二);
  三、太平洋信用卡透支情况统计月报表。
  第十四条 太平洋专用卡的各类统计报表由总行统一制定,并由各发卡行按月向管辖分行和总行报送。其种类为:
  一、会计月报表、半年报表、年报表;
  二、专用卡统计月报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交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权亦属交通银行总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6:

交通银行太平洋联名/认同卡(人民币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行太平洋卡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太平洋卡品牌的知名度,丰富太平洋卡的业务品种,加强我行与全国知名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团体)或集团的联系与合作,依据《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智能卡章程》和《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人民币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太平洋联名/认同卡是由交通银行与特定的合作单位(团体)联合发行的太平洋卡系列中的一个品种。联名卡的合作对象为盈利性单位(以下简称联名单位);认同卡的合作对象为非盈利性团体(包括专业团体、社会团体、校友会和慈善基金会等,以下简称认同团体)。
  第二条 太平洋联名/认同卡的发行、使用和操作办法及规则,必须符合与所发卡种相应的章程和业务操作的各项有关规定。
  第三条 太平洋联名/认同卡分为信用卡(含金卡和普通卡)、借记卡和智能卡,其除享有与原相应卡种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外,其中联名卡可在联名单位享有特殊服务和不低于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消费积分奖励等;认同卡可享受该卡所带来的一系列便利和各种优惠。
  第四条 太平洋联名/认同卡的版面,必须使用原相应卡种的标准版面,除在卡片正面右上角的指定位置印上联名单位或认同团体的标识(标识的尺寸不得大于行徽)外,不得改变原卡片的整体版面和文字内容;卡片背面可印上联名单位或认同团体的名称、标识及用卡规则,用卡规则的文字说明由总行确定。
  第五条 太平洋联名/认同卡(除联名专用卡)的卡片由总行统一印制,印制卡片的成本费用由发行联名/认同卡的分支行承担,各行需在发卡前90天,根据发行计划,上报卡片印制数量(不得少于1万张)。
  第六条 太平洋联名卡的联名单位必须是全国性的企业集团或著名的国有、中外合资等地方性企业,如为地方性企业,该企业的综合效益指标必须在当地同行业中名列前茅,且同时为我行的基本账户开户单位。
  第七条 各分支行如要发行联名/认同卡,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其太平洋卡的发卡量超过5万张;太平洋卡存款余额达到4000万元以上;并拥有一定数量的特约商户(不少于200家)。分支行在发行联名/认同卡前须按规定程序向总行申报,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1.联名单位的名称、行业、资产规模、年营业额和利润、连锁店数量、客户市场、信誉状况及市场发展计划等;认同团体的性质、规模状况、客户群体及发展计划等;
  2.联名/认同卡的发行计划(含发卡量预测)和办法;
  3.所发卡的种类和卡片的印制数量。
  二、联名/认同卡的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使用规则和实施细则等。
  三、发行联名/认同卡的意向书。
  四、联名单位或认同团体的全称和使用的标准字体、彩色标识。
  五、卡片背面需要说明的内容(包括联名单位给持卡人的折扣优惠率等)。
  六、总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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