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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业务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

  伪造、变造太平洋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太平洋卡及冒用他人太平洋卡进行诈骗财物的,银行将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交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附5:

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人民币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关于加强银行卡品种管理的通知》和《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专用卡章程》及有关金融监管要求和规定,为规范我行太平洋卡的业务管理,并促进其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分支行在开办太平洋卡业务前必须成立相应的业务机构。各辖属行业务机构的设立由管辖行负责审批,同时抄报总行;各管辖、直属行业务机构的设立由总行负责审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太平洋卡,是指交通银行在境内向个人和单位(公司)所发行的系列化信用支付工具(均包括磁条卡和芯片卡〈下称智能卡〉)的统一名称,它包括太平洋信用卡、太平洋借记卡、太平洋智能卡和太平洋专用卡等。
  第四条 各分支行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发行相应功能和用途的太平洋卡,但不得发行地方性的信用卡和属于地方借记卡性质的各类储蓄卡、转账卡。
  一、太平洋信用卡具有:存取现金、消费结算、转账结算(包括代发工资、代收费用)和消费信贷等功能。分为太平洋万事达卡和太平洋威士卡两大系列,在每一系列下又包括联名/认同卡和照片卡等品种。
  二、太平洋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一卡多户)、消费结算和转账结算(包括自动转账、自动转存、代发工资、代收费用)等功能。借记卡不允许透支。分为太平洋万事顺卡和太平洋互连卡两大系列,在每一系列下又包括联名/认同卡和照片卡等品种。
  三、太平洋智能卡具有:存取现金、消费结算和转账结算(包括自动转账、自动转存、代发工资、代收费用)等功能。智能卡在现阶段暂不允许透支。
  四、太平洋专用卡具有:存款和转账结算功能。分为加油卡、通讯卡、水电煤收费卡、路桥收费卡、股民卡、超市卡、缴税卡、公积金卡、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缴费卡等品种。专用卡不得取现和透支,只限在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使用。
  第五条 太平洋联名/认同卡的业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太平洋信用卡、太平洋借记卡和太平洋智能卡(专用卡除外)的卡面样式、凸字格式和文字说明等由总行统一规定,卡片由总行统一印制。各发卡行不得在卡的正、反面及持卡人签名栏内添加任何标记或注释。
  第七条 太平洋信用卡、太平洋借记卡和太平洋智能卡(专用卡除外)业务运作的有关章程、制度、规定、核算办法和相应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由总行统一制定和管理,各行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有修改需求,须报经总行批准。
  第八条 太平洋卡业务所使用的专用结算凭证(包括存款单、取现单、转账单、签购单、汇计单和POS凭证等),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由总行统一印制,各行不得擅自印制。
  第九条 各辖属行如要发行专用卡(包括专用智能卡),须先报管辖行,由管辖行初审同意后报总行;各管辖、直属行如要发行专用卡,直接报送总行。总行批准后还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省级分行审批。
  第十条 各分支行在发行专用卡之前,须向总行(管辖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专用卡卡样的设计稿;
  三、专用卡卡面的凸印格式和卡背面的文字说明,及印制厂商;
  四、专用卡业务的管理规定、会计核算办法和操作规程等实施细则;
  五、总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各分支行在开办专用卡业务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专用卡的发行须按持卡人分别设立账户和进行会计核算;卡号可由13至19位数字组成,其中第一位至第六位和最后一位须按总行统一规定设置(第一位为专用卡代码“7”,第二位至第六位为发卡行的联行行号,最后一位为卡号的校验位),其余各位的数字排列和卡号位数分组由各行自定。
  二、各行专用卡所使用的计算机应用系统,应根据各自的业务需求自行开发,不得与总行开发的“太平洋卡管理系统”共用一个计算机应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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