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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业务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

  持卡人须对个人密码自行保密,否则,密码泄露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遗忘密码,可凭卡和本人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办理密码更换手续。
  第十三条 太平洋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和《申领使用太平洋借记卡须知》,发卡机构不必预先通知,即可取消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的资格,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单位收回其太平洋卡。
  伪造、变造太平洋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太平洋卡及冒用他人太平洋卡进行诈骗财物的,银行将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交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附4:

交通银行太平洋专用卡章程

(1997年6月)

  第一条 太平洋专用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是交通银行以服务为宗旨,向社会提供以人民币进行专项费用结算的金融支付工具。包括磁条卡和智能卡(含联名卡)。
  太平洋卡具有:存款和转账结算(包括加油卡、通讯卡、水电煤收费卡、路桥收费卡、股民卡、超市卡、缴税卡、保险卡、公积金卡、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缴费卡等)功能。
  第二条 太平洋卡只限定在交通银行指定的发行太平洋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城市所在地用于专项业务的收费结算,不能取现、透支和跨地区使用。
  第三条 太平洋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在中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等单位和年满16周岁的个人,均可向发卡机构申领太平洋卡。持有太平洋卡的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可凭卡在发卡机构城市所在地指定的营业机构办理存款或在加油站、供电局、邮电局、超市、税务局、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社会福利保障等单位(以下简称特约单位)用于专项业务费用的缴款。
  第四条 单位申领太平洋卡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持卡人;单位卡和个人卡持卡人在开户时都必须向发卡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护照)的影印件。
  太平洋卡只限申请表填列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一律不得转让或转借。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太平洋卡,均应办理填列申请表手续,并遵守本章程和《申领使用太平洋专用卡须知》。申领太平洋卡,必须在发卡机构开立备用金存款账户。新开卡时200元起存,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发卡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六条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其他存款账户和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小额劳务报酬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
  第七条 申领太平洋卡的单位及个人须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支付卡片工本费,并按年或一次性交纳手续费。该卡不设有效期,可长期使用;但卡片损坏或遗失可到发卡机构申请补领新卡,并支付工本费。
  第八条 持卡人用太平洋卡在记账终端和销售点终端(POS)上凭个人密码用卡时可免示身份证件;在交通银行指定的记账终端和销售点终端(POS)上办理存款或转账结算时,须在相关的结算单据上签名确认。
  第九条 持卡人存款和转账结算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备用金账户内办理结算。持卡人可通过电话银行查询有关账户收支情况或由发卡机构按月定期向发生收付款项的持卡人寄送上月的对账单,持卡人如有疑问,应在一个月内到发卡机构查询。
  第十条 特约单位和本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在受理太平洋卡业务时,必须查验太平洋卡的真伪和核对持卡人签名;对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有疑问时,须及时与发卡机构联系。
  第十一条 持卡人如工作调动、住址迁移、联系电话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须书面通知发卡机构。持卡人中途停止使用太平洋卡的,应及时将太平洋卡退回发卡机构。太平洋卡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向发卡机构或所属的营业机构办理书面申请挂失手续;书面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挂失手续费10元。
  第十二条 持卡人须对个人密码自行保密,否则,密码泄露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遗忘密码,可凭卡和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办理密码更换手续。
  第十三条 太平洋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和《申领使用太平洋专用卡须知》,发卡机构不必预先通知,即可取消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的资格,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单位收回其太平洋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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