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业务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交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附3:

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

(1996年9月)

  第一条 太平洋借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是交通银行以服务为宗旨,向社会提供的以人民币结算的金融支付工具。分为太平洋万事顺卡和太平洋互连卡两大系列(包括联名/认同卡和照片卡)。
  太平洋卡具有:存取现金(一卡多户)、消费结算和转账结算(包括自动转账、自动转存、代发工资、代收费用)等功能。
  第二条 太平洋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凡在中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等单位和年满16周岁的个人,均可向交通银行指定的发行太平洋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领太平洋卡。持有太平洋卡的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可在国内各特约商店、饭店、宾馆等单位(以下简称特约单位)购物和消费,也可在交通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和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
  营业机构办理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现金提取业务,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ATM机每日取现最高累计金额为5000元。单位卡不能取现并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第三条 单位申领太平洋卡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持卡人,每个单位可申领一张主卡、若干张附属卡;个人办理太平洋卡可申领一张主卡,并可为其配偶或年满16周岁的直系亲属办理一张附属卡。附属卡所用款项均记入主卡账户。单位卡和个人卡持卡人在开户时都必须向发卡机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护照)的影印件。
  太平洋卡只限申请表填列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一律不得转让或转借。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太平洋卡,均应办理填列申请表手续,并遵守本章程和《申领使用太平洋借记卡须知》。申领太平洋卡,必须在发卡机构开立备用金存款账户。新开卡时50元起存,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发卡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五条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其他存款账户和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小额劳务报酬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
  第六条 申领太平洋卡的单位及个人须按年交纳年费。借记卡主卡及附属卡每张各20元;照片借记卡主卡及附属卡每张各50元。该卡不设有效期,可长期使用;但卡片损坏或遗失可到原发卡机构申请补领新卡,并交纳工本费10元。
  第七条 持卡人用太平洋卡在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和记账终端上凭个人密码用卡时可免示身份证件;在记账终端和销售点终端(POS)上办理存取现金或转账结算时,须在相关结算单据上签名确认。
  第八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办理业务时,如发生卡被机器吞没的情况,持卡人可在次日以后(营业时间内)凭本人身份证件及ATM打印的凭条到ATM所属的营业机构办理领卡手续。
  第九条 持卡人凭卡购物及消费均不必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在当地存取现金免收手续费;异地支取现金须收取1%的手续费;异地办理存款,1000元以下的收取1%的手续费,1000元(含)以上的收取手续费10元;异地办理转账须按转账金额的0.5%收取手续费,最高不超过50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收。
  第十条 持卡人购物、消费及存取现金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备用金账户内办理结算。持卡人可通过电话银行查询有关账户的收支情况或由发卡机构按月定期向发生收付款项的持卡人寄送上月的对账单,持卡人如有疑问,应在一个月内到发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特约单位和本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在受理太平洋卡业务时,必须查验太平洋卡的真伪和核对持卡人签名;对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有疑问时,须及时与发卡机构联系。
  第十二条 持卡人如工作调动、住址迁移、联系电话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须书面通知发卡机构。持卡人中途停止使用太平洋卡的,应及时将太平洋卡退回发卡机构。太平洋卡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就近向发卡机构办理书面申请挂失手续;书面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挂失手续费20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