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卡只限申请表填列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一律不得转让或转借。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太平洋卡,均应办理填列申请表手续,并遵守本章程和《申领使用太平洋信用卡须知》。申领太平洋卡,必须在发卡机构开立备用金存款账户。普通卡5000元起存,金卡10000元起存,多存不限,并可随时续存,发卡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五条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其他存款账户和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小额劳务报酬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
第六条 申领单位卡的单位应承担单位卡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的经济责任。申领个人卡必须提供具有经济偿还能力并对其资信负责的保证人(单位),或以符合要求的个人定期存款质押。
保证人(单位)在持卡人不能偿还使用太平洋卡所发生的债务时,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以个人定期存款质押的,在持卡人未按规定偿还债务时,发卡机构有权依法处置其质押的定期存款,如不足以抵偿债务,持卡人仍负偿还责任,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追索有关债务,直至持卡人偿清其债务为止。保证人(单位)如不继续提供担保,须在持卡人还清透支本息或由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的前提下书面向发卡机构退保。
第七条 申领太平洋卡的单位及个人须按年交纳年费。普通卡主卡及附属卡每张各40元,金卡主卡及附属卡每张各80元;照片普通卡主卡及附属卡每张各60元,照片金卡主卡及附属卡每张各100元。
第八条 太平洋卡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两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持卡人应在还清透支本息后及时将过期卡交回发卡机构,45天后到发卡机构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如需继续使用,应重新办理更换新卡手续。
第九条 持卡人用太平洋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均须同时出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护照),照片卡和在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和记账终端上凭个人密码用卡时可免示身份证件;在交通银行指定的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或在销售点终端(POS)上办理转账结算时,必须遵守发卡机构的有关规定。持卡人凭卡购物及消费均不必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在当地存取现金免收手续费;异地支取现金须收取1%的手续费;异地办理存款,1000元以下的收取1%的手续费,1000元(含)以上的收取手续费10元;异地办理转账须按转账金额的0.5%收取手续费,最高不超过50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收。
持卡人购物、消费及存取现金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其备用金账户内办理结算。发卡机构每月定期向发生收付款项的持卡人寄送上月的对账单,持卡人如有疑问,应在一个月内到发卡机构查询。
第十条 持卡人在备用金存款账户中应保持足够余额以备支用。如有急需允许善意透支(取现除外),由发卡机构提供短期消费信贷服务。透支金额和利息须在60天内归还。单位普通卡透支限额5000元,单位金卡透支限额10000元;个人普通卡透支限额1000元,个人金卡透支限额5000元。透支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15天(含)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天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天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算。
第十一条 特约单位和本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在受理太平洋卡业务时,必须查验太平洋卡的真伪及有效期限,查对太平洋卡止付名单,核对持卡人签名,验证持卡人身份证件,照片卡和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和记账终端上凭个人密码用卡时可免验身份证件;当持卡人购物、消费、支取现金超过规定限额或对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有疑问时,须向发卡机构索要授权。
第十二条 持卡人、保证人如工作调动、住址迁移、联系电话或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须书面通知发卡机构。持卡人中途停止使用太平洋卡的,应在还清透支本息后及时将太平洋卡退回发卡机构。太平洋卡遗失或被窃,应立即就近向发卡机构办理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并可向原发卡机构申请补领新卡;在发卡机构受理挂失前及受理挂失的次日24点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挂失手续费普通卡50元,金卡100元。持卡人须对个人密码自行保密,否则,密码泄露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太平洋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如持卡人违背本章程有关条款和《申领使用太平洋信用卡须知》,发卡机构不必预先通知,即可取消持卡人使用太平洋卡的资格,并有权追回持卡人全部欠款和透支利息,亦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单位收回其太平洋卡。
伪造、变造太平洋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太平洋卡及冒用他人太平洋卡进行诈骗财物的,以及持卡人透支后经发卡机构进行还款催告超过90天仍未归还的,银行将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