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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业务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业务管理有关文件的通知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借记卡、专用卡章程的批复》(银复〔1997〕475号)、《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人民币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银行太平洋联名/认同卡(人民币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结合下列要求贯彻执行,以此规范我行太平洋卡的业务运作。
  一、郑州、上海、南京、武汉、昆明、重庆、珠海、成都、洛阳、常州、连云港分行,遵义支行等现已发行的属借记性质的储蓄卡和转账卡,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7〕457号文的规定,进行版面和名称的规范统一工作,尽快将已发的此类卡置换成总行的太平洋借记卡。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该项置换工作必须在1998年1月31日之前完成,各有关行应将置换情况于1998年2月10日以前上报总行,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各行置换所需的太平洋借记卡卡片须在1997年12月20日之前向总行申报领用计划,以确保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珠海、南宁、石家庄、淄博等分行现已发行的各类专用卡,必须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专用卡章程》和《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人民币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规范,同时向总行补办审批手续,待总行批准后,还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省级分行办理报批手续。
  三、各分支行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总行的有关文件要求拓展业务,遵循发行新卡种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如发现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品种管理的通知》等和总行的有关规定擅自发行新卡种的现象,将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四、太平洋信用卡、借记卡、专用卡章程及有关办法和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申领使用太平洋专用卡须知,由各发卡行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收费种类自行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特此通知。

1997年12月11日

  附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

借记卡、专用卡章程的批复》

(1997年11月24日 银复[1997]457号)



交通银行:
  你行交银[1997]085号、交银[1997]099号文收悉,依据《关于加强银行卡品种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361号),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行《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和《交通银行太平洋专用卡章程》(见附件)。
  二、你行分支机构目前发行的各类银行卡均须按上述章程进行规范,其中属于借记卡性质的各类储蓄卡、转账卡均须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进行规范,于今年年底之前统一名称和版面,并将落实情况上报我行。
  三、你行分支机构发行太平洋专用卡、联名卡(含认同卡)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361号文件的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省级分行审批。

  附2:

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

(1997年9月)

  第一条 太平洋信用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是交通银行以服务为宗旨,向社会提供的以人民币结算的金融支付工具。分为太平洋万事达卡和太平洋威士卡两大系列(包括联名/认同卡和照片卡)。
  太平洋卡具有:存取现金、消费结算、转账结算(包括代发工资、代收费用)和消费信贷等功能。
  第二条 太平洋卡按信誉等级分为普通卡和金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凡在中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等单位和年满18周岁、有稳定收入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向交通银行指定的发行太平洋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领太平洋卡。持有太平洋卡的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可在国内各特约商店、饭店、宾馆等单位(以下简称特约单位)购物和消费,也可在交通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和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
  营业机构办理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现金提取业务时,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规定办理,ATM机每日取现最高累计金额为5000元。
  单位卡不能取现并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第三条 单位申领太平洋卡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持卡人,每个单位可申领一张主卡、若干张附属卡;个人办理太平洋卡可申领一张主卡,并可为其配偶或年满18周岁的直系亲属办理一张附属卡。附属卡所用款项均记入主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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