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旅游局关于下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7年12月29日 财外字[1997]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
为进一步加强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的正常实施,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执行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我们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旅行社质量保证全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为确保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制度的正常实施,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对《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保证金是由旅行社交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必须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旅游部门)的财务部门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在旅行社未被吊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实施撤并清算的情况下,任何部门不得动用保证金解决企业债务或经济纠纷。各级财政机关要加强对保证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及合理使用。
二、保证金的存储可采用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家债券的方式。采用银行存款方式时,只允许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或中国交通银行。保证金在保证支付赔偿的前提下采用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形式,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三、各级旅游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按照返还利息与存款利息相一致的原则,将上一年实际取得利息收入的1/3返还旅行社。并将返还情况报同级财政机关备案。
四、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用于行政事业性支出的开支标准由旅游部门按当地旅游部门行政事业费开支标准的平均水平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