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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保险企业分期收取财产保险费会计处理的复函
财政部关于保险企业分期收取财产保险费会计处理的复函
(财会字[1998]1号)
根据《
保险企业会计制度
》的有关规定,财产险业务中,如果保险合同采用一次收款方式,保户一次交费有困难的,可采用分期收款的办法,但应一次全额确认保费收入。如果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分期付费条款,并约定了被保险人分期付费的时间和按交付保费的时间发生保险责任,可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保费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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