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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关于我经贸人员办理赴沙特入境签证新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关于我经贸人员
办理赴沙特入境签证新规定的通知
([1998]外经贸非字第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本部直属公司:
  沙特阿拉伯三国财政和国民经济大臣1997年12月2日正式致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告沙特内阁已于1997年10月13日通过102号决议,同意中国公司和劳务人员同其他国家一样,根据沙特经济的自由市场政策和现行的签证规定,在沙特市场工作。
  因此,我部1997年1月2日所发《关于由中国驻沙特使馆经商处统一办理中国公司访沙入境批准手续的通知》([1997]外经贸非函字第2号)已不适用。有关申办因公赴沙签证的具体要求和做法,待外交部领事司与沙驻华使馆协商后由该司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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