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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报融资中心逾期拆借资金情况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报融资中心逾期拆借资金情况的通知
(银传[1998]7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河南、北京、海南、云南、四川、湖北、河北、江西、广西、天津、辽宁、江苏、黑龙江、宁波分行:
  总行《关于清收融资中心逾期拆借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7]413号)、《关于进一步抓紧融资中心逾期资金清收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555号)下发之后,各地分行认真落实文件要求,抓紧清收逾期拆借资金。但总体清收进度较慢,地区间情况不平衡。到12月末,逾期拆出资金量较大的省市是广东、河南、北京、海南、云南、四川、湖北、河北、江西、宁波、广西、天津、辽宁、江苏、黑龙江分行:
  为加大清收力度,及早收回融资中心的逾期拆出资金,总行要求你分行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到6月末使融资中心的逾期拆出资金余额下降50%,年底下降80%。为实现上述目标,请各分行自接到本通知两周内,对辖区内融资中心的逾期拆出资金情况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清理,研究具体可行的清收措施,并将调查、研究结果于2月28日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行。上报材料要包括:
  一、机构类别、1993年7月7日前后划分的每一笔辖区内融资中心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逾期拆出资金余额、期限、背景、用途及清收困难的原因等。
  二、按1993年7月7日前后划分的每一笔辖区内融资中心对人行自办实体和其他企业单位的逾期拆出资金余额、期限、背景、用途及清收困难的原因等。
  三、各行具体可行的清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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