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
(一)需要销毁的重要空白凭证集中由支行以上机构负责销毁。销毁前,必须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清单”,由分管行长签署意见报上级行批准后,登记“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会计人员根据销毁清单填制表外科目付出传票,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编制科目日结单,记载总账,即付:重要空白凭证。
(二)销毁时,应由业务主管部门、会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销。销毁后,填制“重要空白凭证销毁表”,记载销毁情况。销毁表及销毁清单作会计档案永久保管。
第五章 检查与监管
第二十六条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检查分为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
(一)专项检查由各级行涉及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业务柜组应当每日由柜组负责人或者经管使用人员检查并核对实物与账务记载一致。
营业机构应当每月由内勤坐班主任对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检查一次。
支行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对辖内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抽查一次,被查面不应小于50%。
二级分行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组织对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抽查一次,被查面不得小于30%。
省级分行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涉及的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管理情况组织一次抽查,被查面不得小于20%。
(二)全面检查由各级行领导、监督检查或会计部门组织实施。全面检查应当检查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的全面情况以及各业务主管部门实施专项检查的情况和对存在问题处理的情况。分行及其以下机构组织的全面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各业务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和会计部门的负责同志应积极领导和参与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检查工作,有责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八条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检查,包括对营业机构及柜组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还包括对各级管理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工作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检查内容为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每次检查,应当登记“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检查登记簿”(见附表七),写出评语。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解决的意见,并负责监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