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营业终了,业务柜组汇总当日表外科目付出传票,填制表外科目日结单,记载总账,即付:未发行有价证券。将当日未发售或未签发的有价单证与表外科目有关账户结存数核对相符,封包入出纳库房保管。
(二)有价单证到期兑付,业务柜组兑付已到期的有价单证必须认真审查,严防假冒。凭已兑付的有价单证编制表外科目收入传票,登记“已兑付有价证券登记簿”。营业终了,汇总表外科目收入传票,填制表外科目日结单,记载总账,即收:已兑付有价证券。
另编制“有价单证兑付清单”,随已兑付有价单证一并入出纳库房保管。出纳库房管库员根据兑付清单,清点已兑付的有价单证,无误后登记“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
(三)有价单证发行期结束后,管辖行及时通知辖内将剩余有价单证尽快上缴。上缴时,由会计、出纳部门核对账实相符后,按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已兑付有价单证整点时,必须坚持双人进行。
第十七条 有价单证销毁
(一)已兑付有价单证集中销毁,由出纳部门根据“有价单证兑付清单”,编制“有价单证销毁清单”,并登记造册,经会计部门核对,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登记“有价单证保管登记簿”。会计部门根据销毁清单填制表外科目付出传票,登记“已兑付有价证券登记簿”,编制表外科目日结单,记载总账,即付:已兑付有价证券。
(二)有价单证统一由支行以上机构负责销毁,不得越权提前销毁。销毁应由业务主管部门、会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时,必须认真清点核对,严密监控销毁过程。销毁后,填制“有价单证销毁表”,记载销毁情况。销毁清单及销毁表作为会计档案永久保管。
第四章 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第十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是指无面额的经银行或单位填写金额并签章后,具有支付票款效力的空白凭证。包括:各类存折、存单、汇票、支票、不定额银行本票、信用证、信用证修改书、空白信用卡、空白储蓄卡、联行报单、贷款收款凭证、国库券收款凭证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等。
第十九条 重要空白凭证保管
重要空白凭证必须集中存放于会计部门凭证库房(柜),库内建立“重要空白凭证保管登记簿”,详细记载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出入库时间等内容。各级管理行必须由专人负责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业务柜组指定专人保管。凭证经管人员严格按照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标准选择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