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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会同组织、人事、科委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农机管理、科技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逐步做到学习、考核和晋级、使用相结合。

第七章 办学经费

  第三十七条 地方农机成人教育的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按财政体制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农机化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农机成人教育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三十八条 中央和地方对农业(农机化)发展投入的各项资金,均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机成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九条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实行有偿培训和服务,合理收费。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培训和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各地农机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有偿培训和服务的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集体福利。
  严禁向学校摊派、提成和收取管理费用等。
  第四十一条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在银行单独开设账户),自主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勤俭办学。
  第四十二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建立农机成人教育发展基金,基金来源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捐资办学。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四条 对发展农机成人教育事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农业部或各级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调整或者合并、撤销农机成人教育学校的,同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向上级农机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当地政府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侵占、平调学校财产或扰乱学校秩序者,农机管理部门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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