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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

  (一)有独立配套的培训基地;
  (二)有一支素质好、数量足的师资队伍;
  (三)有适应教学需要、比较先进的教学设备;
  (四)有办学所需的事业经费并财务独立。
  第十九条 提倡和鼓励农机成人教育学校的教师自制教具。对教学效果显著、适用先进的教具,其主要制作人员可向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应当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实践教学和技能训练,重视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教学。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十一条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须按有关规定招收学员和组织教学,保证培训质量。
  拖拉机驾驶员、农机修理工、农民农机技术员和农机管理干部等技术性、业务性较强岗位人员的培训,必须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使用全国统编农机成人教育教材。
  第二十二条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教学管理制度。
  教案、档案、学员簿、成绩册、结业证等由农业部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第二十三条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在不改变学校的性质、方向和隶属关系的前提下,可单独办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各种形式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班。
  第二十四条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应当广开培训门路,开展多种技术、业务的培训和服务。有条件的,应当积极兴办服务于教学的校办企业和服务实体。

第五章 师资队伍

  第二十五条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的教师应当热爱农机成人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教师实行聘任制。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的教师应当具备高、中等院校农机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的学历或同等专业知识水平。教练(实习)指导教师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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