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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

第二章 领导管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面管理本地区有关的农机成人教育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的农机成人教育职能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农机成人教育的行业管理、发展规划、办学资格审定、教学业务建设、培训证书核发、统计信息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是独立的国家事业单位,受同级农机管理部门的领导。
  第十一条 地(市)、县(市)农机化技术学校在性质、任务、隶属关系不变的原则下,按有关规定纳入国家成人教育管理渠道,并享有成人教育同等学校的待遇。
  第十二条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实行校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校长在任期内,对学校的行政、教学、人事、财务等项工作行使管理权。
  校长的任期工作目标,由同级农机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建立、调整或者合并、撤销农机成人教育学校,须由办学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农机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和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设备和财产;不得干扰学校的教育学秩序。

第三章 学校建设

  第十五条 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成人教育学校的建设。尚无农机成人教育学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应积极创造条件予以建设。
  第十六条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的规模,依当地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的需要确定。学校的教职工属于事业编制。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化干部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性质、任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经费、师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以及教学、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
  第十八条 地(市)、县(市)农机化技术学校须具备以下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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