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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承建南川市火力发电厂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承建
南川市火力发电厂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8]8号)


重庆市、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们两局《关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承建南川市火力发电厂应缴纳建安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重地税发[1997]243号)和《关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承接爱溪电站项目有关流转税问题的请示报告》(沪地税一[1997]96号)收悉。现就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电气集团)承建重庆市涪陵爱溪电力有限公司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工程项目征收营业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问题
  电气集团虽然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但其业务范围还包括承包电力工程项目,并且,其承包的发电厂工程,也是以一名独立的承包商身份投标并中标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七条规定,电气集团承包发电厂工程,不论是否参与施工,其行为均属于营业税“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电气集团承包发电厂工程,应是营业税纳税人。同时,电气集团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核工业部第二十三建设公司、电力部西北设计院(以下简称分包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电气集团还是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
  二、关于营业额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电气集团计算“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发电厂工程的全部价款(包括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分包人的分包工程价款后的余额;代扣代缴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付给分包人的全部价款。对于支付给有关部门的运输、保险、设计等费用,不得从总承包人或分包人的营业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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