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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所属
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8]39号)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陕西、湖北、四川、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关于向总公司直属公司收取一九九七年管理费的函》(中再函财字[1997]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9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998年1月20日

  附件:

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

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物资再生利用华北公司      13         天津和平区
     2      中国物资再生利用东北公司      13         辽宁沈阳
     3      中国物资再生利用西北公司      15         陕西西安
     4      中国物资再生利用华东公司      15         上海
     5      中国物资再生利用中南公司      13         湖北武汉
     6      中国物资再生利用西南公司      13         四川成都
     7      中国物资再生利用北京公司      10         北京丰台区
               合 计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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