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所属
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8]39号)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陕西、湖北、四川、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关于向总公司直属公司收取一九九七年管理费的函》(中再函财字[1997]3号)。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9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998年1月20日
附件:
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
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物资再生利用华北公司 13 天津和平区
2 中国物资再生利用东北公司 13 辽宁沈阳
3 中国物资再生利用西北公司 15 陕西西安
4 中国物资再生利用华东公司 15 上海
5 中国物资再生利用中南公司 13 湖北武汉
6 中国物资再生利用西南公司 13 四川成都
7 中国物资再生利用北京公司 10 北京丰台区
合 计 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