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化工取证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的日常管理
1.压力管道设计工作必须遵循有关标准、规范;
2.设计单位应对压力管道设计质量负责;
3.不得超范围设计;
4.压力管道施工图应符合《化工设计工作基本程序》附二十五的文件签署规定,并在管道图纸目录上加盖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印章;
5.逐步深入应用计算机辅助设计;
6.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素质;
7.建立压力管道设计档案;
8.每年向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设计总结。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设计资格归口管理部门对其作出通报批评、暂停设计直至取消设计资格的处罚。
1.超范围设计;
2.压力管道设计总目录无资格印章、使用已作废的印章或是复印的印章;
3.因设计违反现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导致压力管道发生重大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4.将资格印章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它单位。
5.利用设计资格谋取私利。
6.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又不认真改正者。
第二十七条 新调入的人员必须进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及必备知识的考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确认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改变名称或单位技术负责人更换,必须在3个月内向取证归口管理部门和备案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更换批准书、刻制资格印章、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扩大设计范围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取得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如需扩大设计范围应按第五条规定,向设计资格批准部门提出申请。
2.扩大范围申请报告应包含的内容:
(1)要求扩大设计范围级别、理由及可行性论证的资料;
(2)承担设计任务人员及必要的装备;
(3)代表作品的设计图样;
(4)使用单位提供的使用情况技术报告。
第三十条 设计取证归口管理部门确认受理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批准、发证和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