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具备丙、丁级化工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可申请C、D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具备甲、乙级化工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可申请A、B级压力管道设计资格;
第十一条 化工压力管道设计各类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压力管道设计技术负责人
1.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且有较全面的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
2.熟悉并能正确运用压力管道设计的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有能力指导管道的设计工作,能对关键技术问题作出正确决定;
3.熟悉化工生产工艺;
4.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二、设计审核人员
1.熟悉并能正确运用压力管道设计的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指导管道设计人员正常工作;
2.熟悉化工工艺和化工机械专业,并了解相应的专业知识;
3.具有3年以上压力管道设计校核的经历;
4.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三、校核人员
1.能贯彻执行有关压力管道设计规程、标准、规定等技术规范;
2.具有相应的化工工艺、化工机械及相关专业知识;
3.具有2年压力管道设计经历,能正确运用压力管道设计的标准、规范;
4.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四、设计人员
1.具有压力管道设计专业知识;
2.能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3.能在设计审核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压力管道设计工作;
4.具有技术员(含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章 申请程序和审查
第十二条 申请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向化工取证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申请报告》(附件二)和已具备的压力容器设计资格或化工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凡属省级化工取证归口管理部门批准范围内的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省级化工取证归口管理部门接到《压力管道设计申请报告》并经初审拟予受理的,必须报经化学工业部取证归口管理部门,经同意后方可正式受理。
第十四条 部级、省级化工取证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审查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组中具有审核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