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化工部《
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和
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两个文件的有关精神,为加强化工压力管道设计资格认证与管理工作,提高设计质量,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化工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管理办法》,现予颁发。请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到部生产协调司。
1998年1月26日
化工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工作,提高压力管道设计水平,确保化工生产实现长周期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管道,必须遵守本办法。
1.进口压力(表压)Pn≥0.1MPa;
2.公称通径DN≥50mm;
3.输送化工介质的工艺管道及化工生产用蒸汽管道。
第三条 本办法不适用下列情况
1.仪表管道;
2.设备本体所属管道;
3.输送非易燃、无毒或毒性程度为轻度危害的管道。
第四条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级别划分按《
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第
三条管道分级办理,即A、B、C、D级(附件一)。
第五条 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1.生产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所属单位设计资格的受理、审批、发证和管理,由化学工业部生产协调司负责归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