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关于申报特许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申报特许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199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了保证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建设部、人事部(建设[1997]22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的》的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两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特许一批注册结构工程师,现将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特许资格范围
  70年以前大学本科毕业长期从事房屋结构、塔架结构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者。从事桥梁、水工、岩土工程的结构人员不属这次特许范围。
  二、特许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者,可申报特许注册结构工程师。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1994年以前被授予房屋结构专业设计大师称号者;
  2.担任300人以上具有建筑甲级的设计院(含不到300人的省级、副省级市甲级建筑设计院)正、副总工程师(结构专业)五年以上在岗者;
  3.应聘参加注册建筑师结构试题设计及注册结构工程师试题设计和考卷评分等工作的高级工程师。
  (二)主持过两项以上大型工业建筑或一级以上(含一级)民用建筑结构设计,并获得一项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者或有特殊贡献者。
  三、特许名额
  全国特许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名额限定为500人。按地区、部门房屋或塔架结构设计人员的分布情况进行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的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按分配名额上报,不得超过。
  四、特许申报程序
  (一)符合本通知第一、二款的设计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和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设计单位申报的人员进行审核,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审定。
  (三)经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审定合格,报建设部、人事部批准获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