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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

  24.下肢伤后短缩大于3厘米;
  25.胃切除1/2。
  八级(保额1万元)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因脑震荡及其他原因造成边缘智能;
  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
  3.全身瘢痕面积40%~49%%;
  4.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5.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6.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7.外伤性青光眼;
  8.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
  9.一耳或双耳耳廓缺损≥1/3;
  10.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1.脊椎滑脱术后;
  1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1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1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四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四级;
  20.单足部分肌瘫肌力三级;
  21. 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
  22.身体各关节之一发生骨关节病,功能部分丧失;
  23.心功能不全二级;
  24.脾部分切除(创伤性);
  25.免疫功能明显减退,180天不能恢发者。
  九级(保额5千元)
 
 器官部分缺失,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3.双耳听力损失≥61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1dBHL;
  4.一耳或双耳耳廓缺损>1/5;
  5.牙槽骨损伤长>4CM,牙齿脱落4个以上;
  6.急性刨伤引起脊柱压缩骨折前缘高度<1/2者;
  7.三个阶段脊柱内固定术后;
  8. 身体各大关节之一脱位,伴轻度功能障碍,同一部位只赔付两次;
  9.肌肉、肌腱、韧带断裂,有部分功能障碍;
  10.因运动创伤致腰间盘突出或腰椎峡部裂,有轻度功能障碍;
  11.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两指以上(含两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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