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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下列资格:
  (一)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厅级职务5年以上;
  (二)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5年以上;
  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年龄不超过59岁,即任职后应能工作满1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4年以上;
  (四)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4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3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3年以上;
  (七)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3年以上:
  (八)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非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国发[1993]78号号)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66号)执行。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
  对德才表现突出及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国家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上述资格条件要求。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
  (一)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30%,省级国家税务局巡视员的设置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掌握,助理巡视员职数一般不超过2个;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50%。
  (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数的30%,巡视员的设置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掌握,助理巡视员的职数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提出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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