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
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12月12日
附件:
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
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
(一)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有利于精兵简政、理顺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干部队伍“四化”,调动和发挥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和直属行政机构。
(三)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国发[1993]78号号附件二)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四)非领导职务是实职,具有明确的职责,承担具体工作任务,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可受领导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
二、非领导职务设置名称和规格
(一)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市(地)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县(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根据《
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人发[1996]86号)规定,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巡视员(副厅级)、助理巡视员(正处级)、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三)为便于开展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原设置的非领导职务名称,要统一按照新的非领导职务名称改称,并且必须与上述职务名称的规格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