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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办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托收承付等支付结算业务的通知

  2.农业发展银行办理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符合确定的业务范围。总行规定:用于国家特种储备和国家及地方专项储备粮棉油的调销、移库的结算;用于国家定购和保护价收购粮油调销的结算;用于县以上各级政府的计划内调拨,以及在县级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调销的市场调剂粮油结算等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方式办理结算业务。
  3.农业发展银行办理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企业结算双方必须是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粮棉油企业;二是申请承兑的企业必须向开户行提交符合范围的调拨文件、计划及企业双方购销合同;三是结算企业双方必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有可靠资金来源和保证。
  4.农业发展银行办理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要素齐全。经农业发展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在正面记明“不准转让”字样(可加盖条型戳记)。记明“不准转让”字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准背书转让、质押、贴现。农业发展银行不准承兑在他行开户的企业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准为他行票据进行贴现。
  (三)正确办理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汇兑等结算业务的核算。
  1.托收承付。托收承付的会计核算手续中(银发[1997]394号),在第70页注倒数第7行开始 ,操作改变为:如系电报划回的,应编制四联联行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以第一联代联行来账卡片,第二联代联行来账报告卡,第三联代贷方凭证,第四联代收账通知,其余手续与邮寄划回相同。
  2.委托收款。委托收款的会计核算手续中(银发[1997]394号),在第79页注倒数第2行开始 ,操作改变为:如系电报划回的,应填制四联联行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以第一联代联行来账卡片,第二联代联行来账报告卡,第三联代贷方凭证(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作凭证附件),第四联代收账通知,其余手续与邮寄划回相同。
  3.汇兑。汇兑的会计核算手续中(银发[1997]394号):
  注:(1)在第57页倒数第9行开始,操作改变为:根据第三联电汇凭证编制二联电划贷方报单凭以向汇入行拍发电报。电汇凭证上填明“现金”字样的,应在电报的金额前加拍“现金”字样。
  (2)在第57页倒数第3行开始,操作改变为:应编制四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第一联代联行来账卡片,第二联代联行来账报告卡,第三联代贷方凭证,第四联加盖转讫章代收账通知交给收款人或作借方凭证附件,其余各项处理手续,均与信汇相同。
  (3)在第59页顺数第8行开始,操作改变为:汇出行接到汇入行寄来的邮划贷方报单及第三联退汇通知书或退汇电报时,应以第三联退汇通知书或第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代贷方凭证(第四联电划补充报单作贷方凭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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