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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办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托收承付等支付结算业务的通知

  (三)抓好支付结算业务组织实施。根据我行实际,农业发展银行一般开办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暂不开办信用卡、信用证、本票、华东3省1市银行汇票等结算业务,对属我行收款业务的他行本票和华东3省1市银行汇票业务可以接收,但不准对外签发。农业发展银行所有机构对接收他行的票据等结算业务一律采取“收妥抵用”方式,不准先垫后收,不准为他行垫付资金,不准为他行签发的票据及结算业务进行贴现和担保。
  (四)严密控制支付结算各个重要环节。各级行要加强内部控制,严格贯彻执行制度办法、严密控制重要凭证、印章、密押的使用、接收、核算、保管等各个重要环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坚决贯彻印、押、证分管制度。营业坐班主任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营业柜台的管理,严格按照制度和操作规程处理门柜业务。重要凭证、印章、编押机、压数机营业终了必须入库保管,健全登记领用交接手续,坚持“四双”制度。
  二、正确办理各种票据和结算业务。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业务》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总行以农发行字〔1997〕275号文转发给各分行,现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并经人民银行同意,现将有关补充规定说明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正确办理银行汇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无论是转账还是现金的,一律加编密押。在编核押时,现金银行汇票按代理付款行行号编核押,转账银行汇票按标识码编核押。密押代码编填在银行汇票正面“多余金额”栏上方空格内。转账银行汇票在银行汇票正面右上角代理付款行后加盖出票行标识码章。
  (二)按确定范围和条件承兑银行承兑汇票。
  1.使用农业发展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承兑银行必须通过省级以上主管行的授权和资格审查,承兑银行必须有完善的组织管理系统和核算系统,有健全的计划、信贷、会计管理部门,获得由总行统一印制的银行承兑汇票专用凭证和汇票专用章,无授权和资格的银行不允许办理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由各经办行行长亲自挂帅领导,计划部门负责资金规模,信贷部门负责审查考核,会计部门负责审查凭证和办理核算手续,各负其责、各行其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金额权限要与贷款审贷权限相适应,不准越权、变相越权越岗办理承兑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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