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办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托收承付等支付结算业务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西藏不发):
为了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根据人民银行颁布的《
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经请示人民银行同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定于1998年1月1日起全面开办支付结算业务,为使各级行正确办理各种支付结算业务,确保支付结算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和结算资金的安全,结合我行的实际情况,现将我行开办支付结算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支付结算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支付结算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实现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封闭运行的重要环节。开办支付结算业务必须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步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做到人员准备、制度准备、物质准备三到位。
(一)抓好结算人员的配备和培训。合理配备结算人员是做好支付结算工作,确保结算资金安全的关键和保证。各省级、地市分行要配置专职联行结算人员,加强联行结算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从事联行结算工作人员不仅要技术过硬,更要政治合格。对现有财会人员加强思想教育,开展岗位培训和岗位练兵,全面提高业务技能和政治素质。从事联行结算的人员必须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培训和考核,达标上岗。对不适应工作和主观违规操作的人员,尽快撤换工作岗位。
(二)抓好《
支付结算办法》贯彻落实。《
支付结算办法》是做好支付结算工作所必须遵循的规范和准则。各行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和贯彻。总行将根据我行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在总行操作规程未下发前,各分行可根据《
支付结算办法》和总行有关要求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