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初步设计审批后,申报单位或项目法人提出开工报告,由主管单位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工业性试验项目的经费,由国家、部门、地方、银行、申报单位或项目法人共同筹集解决,以银行贷款和申报单位或项目法人的自有资金为主。国家根据项目建设新增投资,安排一定比例的科技经费,作为对项目资本金的投入。
第十二条 工业性试验项目的总投资,包括固定资产转移和新增投资两部分。新增投资部分由固定资产投资、铺底流动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试验费等构成。资金来源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部门或地方配套资金、申报单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国家安排的预算内资金和贷款,相应增加主管单位的投资规模;部门、地方的配套资金和申报单位或项目法人的自有资金等,分别纳入部门和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国家安排的预算内资金和贷款,按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分年度下达;部门、地方和申报单位或项目法人的资金按批准的用款计划配套使用。
第十四条 国家安排的预算内资金和贷款实行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的原则。国家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构成国有资产。项目投入正常运转后,生产所需流动资金由申报单位或项目法人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解决。
第十五条 凡列入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计划的工业性试验项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82号)的规定,享受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建设所需进口的关键设备仪器、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等,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十六条 国家安排的预算内资金和贷款,不得挪用和浪费。贷款计划的下达与管理按有关银行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银行贷款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变动。如确需变动,须经主管单位与地方承贷银行协商后,由主管单位上报国家计委审批。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或项目法人对工业性试验项目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