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项目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主管单位)审核通过。
  (二)项目科技成果经省部级以上单位的认定。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行业中有较高的技术水平。项目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并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
  (四)项目申报单位主要是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或国家和集体参股、控股的股份制企业。
  (五)项目申报单位具备项目建设资本金,有所在地银行对该项目的贷款意向。
  (六)项目建设的原材料供应及一切外部协作配套条件落实,并充分利用原有厂房、设备等既有的基础环境和条件进行。
  (七)项目建设期限控制3年左右。
  (八)项目申报单位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技术力量较强。
  第七条 工业性试验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向主管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
  (二)主管单位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后,正式向国家计委申报,并报地方计委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附有关银行贷款意向。
  (三)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甲级设计单位或甲级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工业性试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管单位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
  (四)主管单位将论证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国家计委,同时附上有关文件:(1)专家论证意见,(2)自有资金证明,(3)申报单位或项目法人的工商注册文件,(4)部门或地方配套资金证明,(5)地方计委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6)水、电、汽、原材料等外部协作配套条件落实的有关文件,(7)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附上当地有关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国家计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后,按项目贷款渠道送有关银行评审,待银行作出贷款承诺后,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列入国家重点科技项目计划。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国家计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委托甲级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中,涉及有关工艺设计的内容应吸收提供科技成果的单位参加。初步设计由主管单位组织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初步设计如改变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内容和要求,须由主管单位报国家计委批准。
  第九条 初步设计总概算允许超过国家计委批复的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十,其超出部分的资金由主管单位和项目申报单位负责解决。总概算超过百分之十以上的项目,要按程序重新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国家计委审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