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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机电产品的暂行规定

铁道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机电产品的暂行规定
(铁外[1998]5号)


  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机电产品的规定>的通知》(国经贸机[1996]312号),为加强和改进我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等)贷款进口机电产品的管理工作,结合我部具体情况,特做如下规定:
  一、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和有限招标方式采购机电产品
  1、铁道部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中心(以下简称部外资中心)负责组织有关项目单位编写标书。标书草稿经部内有关专业技术归口部门初审同意后,连同该项目的有关立项批复文件及贷款协议号一起报送铁道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进出口办)。部进出口办审核同意后,附函转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进出口办)。
  2、在收到国家进出口办对标书审核同意的书面通知后,招标代理机构和部外资中心将标书报送贷款机构,经其核准后方可开展国际招标工作。部进出口办在标书编制、送审过程中,要做好协调、服务和反馈工作。
  3、为了解和掌握评标情况,部进出口办视项目情况可参加部外资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初评等项工作,并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有关贷款机构的采购指南,帮助协调解决初评工作中的问题。
  4、部外资中心报送国家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评委会)的初评报告,必须附部进出口办的意见。部进出口办根据国家评委会的要求列席评标审议会议,向国家评委会报告初评情况。
  5、在收到国家评委会对该项目的《审议评标结果通知》后,招标代理机构和部外资中心将评标结果报送贷款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凭国家评委会的通知和贷款机构的批准函发出中标通知书。
  6、按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部外资中心(或项目单位)凭国家评委会通知和中标通知书向部进出口办申请办理机电产品进口手续(其中配额和特定产品由部进出口办转报国家进出口办审批)。招标代理机构凭国家或部进出口办发放的进口批件对外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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