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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1998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三)组织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四)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工作;
  (五)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六)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指导招生考试的改革试点,培训有关人员,并进行宣传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委有关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工作规章,按下达的招生计划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二)编制并公布招生专业目录,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工作并负责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组织考试、阅卷、录取、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工作;
  (四)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查处违纪舞弊事件;
  (五)审批学校提出的新生录取名单,根据历年新生录取名单向国家教委提供当年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有关数据,协助组织并做好每年毕业证书发放的复查工作;
  (六)组织并督促招生学校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开展招生、考试的宣传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招生机构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委有关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工作规章;
  (二)依据国家教委核定的招生计划编制所属学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生源计划;
  (三)根据需要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代办单位;
  (四)提出招生考试改革建议,协助组织实施国家教委批准的招生改革项目;
  (五)组织协调所属学校新生录取工作;
  (六)开展招生、考试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委有关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及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
  (二)执行招生计划并按规定向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报送录取新生名单,经审批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三)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四)应由招生学校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

  第十二条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实行国家宏观指导、总量调控,中央和省、部两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地区和各部门根据人才需求、学校办学条件和保证入学质量的原则制定招生计划报国家教委,国家教委负责审核、确定各地区、各部门各种类型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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