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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化工部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化工部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

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部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属教育、科研、工交等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部机关服务局。
  第三条 部国有资产管理局是部内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对各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五条 下列行为之一确认为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各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不能影响单位事业的健康发展。下列资产不得转作经营性使用: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上级补助收入;
  (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事业计划完成的资产。
  第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必须报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第八条 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可行性论证、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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