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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化工部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具体包括:设立登记、变动登记、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
  新设立及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申领产权登记证。
  单位发生有下列情况的,应及时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一)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
  (二)单位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发生变化;
  (三)国有资产总额变动超过15%。
  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年度检查手续。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对占有或者使用的资产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要及时调整。保证帐实相符。
  第九条 各单位资产处置包括: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
  第十条 各单位处置资产应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随意处置。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单位原值三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决定;
  (二)单位原值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由直接主管单位审批;
  (三)单位原值五万元以上的由部国有资产管理局或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第十一条 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部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资产转让价格原则上不低于确认评估价值。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转入单位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必须按照《化工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占用或使用的资产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如实、完整地填报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并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报表的数据必须与单位财务决算数据相一致。
  第十五条 部属单位内部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由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具体负责。
  第十六条 各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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