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
办法(试行)》和《化工部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
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部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化工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化工部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部汇报。
1997年12月5日
化工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属教育、科研、工交等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部机关服务局。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是指由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事业单位占用的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及视同负债后的资产,具体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部国有资产管理局是部内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部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部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系。
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登记、资产处置、年度报告、纠纷调处。
第六条 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单位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