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水路运输规章中滞纳金问题的复函
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明确水路货物运输运费拖欠滞纳金比例的函》收悉。现复函如下:
一、关于滞纳金问题,应以《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交水发[1995]221号)第
八十一条为依据。
二、关于滞纳金比例问题,应按交通部发布的《
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交运发[1993]547号)第
五条规定执行。滞纳金比例在1987年发布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也曾有规定,修订时,确认该问题属运价范畴事宜,应统一由既定的运价规则作出规定,不宜在《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作重复规定。因此,现行1995年修订后发布的《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仅明确按有关规定支付滞纳金,即按《
直属水运企业货物运价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