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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③上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科技成果的成本分析、市场占有情况说明,技术保安范围与期限的说明。
  3、以科技成果价值评估为目的的:
  ①必须提供第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全部材料;
  ②按国家国资局有关规定中对评估要求的全部材料。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评估采用实地(实物)考察、座谈、检测、核算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参与评估的人员由评估机构负责确定。评估日程及有关事宜由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商定。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评估所需费用由申请评估者承担。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因不可抗力未履行协议,应返还费用,具体数额双方商定。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评估结果的确认与登记:
  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后,应认真填写《评估报告书》(见附件三),加盖“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专用章”后,报建设部科技司成果管理部门审核,予以确认,并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第四章 科技成果评估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同一评估项目只能委托一个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机构接到《立项申请书》后,不得无故拒绝受理和拖延评估时限。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如发现评估机构存在因玩忽职守或故意造成的评估不实、评价不当等问题,有权责令评估机构中止、纠正或复检、重评;如发现错误严重、性质恶劣的,应进行查处,并报告建设部撤消其科技成果评估资格。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应每年向部科技司报告评估工作情况,并接受国家科委和国家国资局的年度检查。所完成的《评估报告书》应接受其抽查。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按照科技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有关文件、资料归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书》负有法律责任。因评估失实或泄露技术秘密给国家和科技成果拥有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当选、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评估者必须具实提供资料,若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评估机构在权中止评估工作;已收评估费不予退还;已经完成的《评估报告书》应予撤消,评估机构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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