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需进行科技成果评估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评估单位(个人)),必须填写《科技成果评估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立项申请书》,见附件一),向建设部科学技术司提出立项申请。地方项目申请科技成果评估,需经地方建委(建设厅)签署意见后,报科学技术司申请立项。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立项申请。
2、申请评估单位(个人)持已批准的《立项申请书》与指定评估机构签定《科技成果委托评估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申请科技成果评估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必须提供《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规程》中规定的有关材料;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资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做贡献大小排序);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它文件。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②技术保密范围与期限的说明。
2、以科技成果综合评估为目的的:
①已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按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材料上报;
②已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必须提供《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规定的,有组织鉴定权的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或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出具的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以及第
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