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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科技成果评估的原则:
  1、客观、科学、公正、合法;
  2、评估工作独立进行,不受干扰;
  3、市场行为与政府行为相结合;
  4、评估技术与评估价值相结合;
  5、职业评估人员与科技专家相结合;
  6、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第六条 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类型分别由工程技术专家、职业评估人员和注册会计师等组成,工程技术专家必须是从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库中选聘的同行专家。

第二章 科技成果评估的适用范围和评估内容

  第七条 科技成果评估的适用范围
  1、国家建设科技计划项目外,由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行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
  2、列入国家建设科技计划内项目的应用技术成果,主管部门或成果完成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
  3、产权利益主体发生变动的(包括技术转让、拍卖、技术进出口作价,以及科技成果与国内外企业合作、合资等),需要进行评估的;
  4、国外引进技术(产品)的项目;
  5、科技成果转化立项、贷款、投资过程中需要进行评估的;
  6、企事业单位作为法人在变更或终止前需对科技成果资产作价的;
  7、各级行政、司法机关委托进行评估的;
  8、法律、法规允许进行其它技术评估的。
  第八条 科技成果评估分为水平评估、综合评估和价值评估三种类型,其主要内容包括:
  1、水平评估:对科技成果的新颖性、先进性、成熟性、适用性或可行性、应用价值、经济效益预测,以及存在问题与尚需改进等方面进行评估;
  2、综合评估:在水平评估的基础上,对科技成果潜在的应用前景、技术和市场风险及预期价值等方面进行评估;
  3、价值评估: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以计算科技成果转化后的获利能力及所能产生的收益为基础,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评估科技成果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现行公允价值的评估。
  第九条 涉及国有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的,按国家科委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下发的《关于科技成果评估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办理。

第三章 科技成果评估程序

  第十条 科技成果评估的立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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