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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发布《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发布《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的通知
(卫监发[1998]第12号)


广东、浙江、江苏、安徽、四川、北京、上海、深圳、连云港省、市卫生厅(局),部工卫所,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北京医科大学:
  现发布《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实施中的有关技术指导工作由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负责。
  附件: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

                             卫生部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

  附件:

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方案

前言



  核电厂核事故医学应急是国家总体应急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发生核事故,首先是抢救受伤或辐射损伤的人员,保护广大公众的健康;其次是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作为核辐射纵深防御的最后一道屏障,核事故应急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系统工程。因此,事先没有充分的组织准备、周密的响应行动计划和平时的培训演练,是不可能迅速有效地实施应急响应行动的。作为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成员之一一,卫生部负责全国核事故医学应急的组织协调和计划工作,制定出便于操作的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124号总理令《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和卫生部38号部长令《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为使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在核电厂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并接到国家核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应急指令后,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响应行动,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主要适用于核电厂的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行动。对其它情况下的核事故、放射事故及其辐射影响,也可参照本方案实施应急响应行动。
  第三条 实施本方案应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核事故应急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逐步健全核事故医学应急及其监测体系,以便在应急响应时能迅速有效地对中、重度放射损伤病人组织医疗救治,为公众提供有效的医学保障。
  第四条 本方案将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定期修订(一般2至3年修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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