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海关总署关于做好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
(检务鉴联[1998]06号)
各直属商检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商检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通知》(国检鉴联[1997]347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商检、海关内部的协作配合,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财产包括:外商(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包括中方投资)所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其他物料(其他物料指建厂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物料),以及根据国家规定进口本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生产用车辆和办公用品(设备)等财产。
二、报关地海关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货物报关手续时,在原有监管条件不变的基础上加验由报关地商检局或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商检局出具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报验通知单》。
三、海关通关作业中的估价程序不变,负责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的商检机构将已完成鉴定项目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反馈表”及时寄送报关地海关审价、征税部门,供海关对外商投资设备进行复核审价时参考,海关重点复核进口货物的税号、规格、单价、品名和数量,以防止少报、漏报和伪报价格,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四、负责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的商检机构根据报验人申明,在“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反馈表”上注明该批货物的报关单号,供海关对外商投资设备进行查询、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