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息调阅
信息调阅分两步进行。首先应检索本司局综合处“监管信息专夹”收文登记,调阅对口司局交换的信息。在所需信息未经交换的情况下,可跨司局调阅。
根据信息密级,按以下两种方式跨司局调阅信息,信息提供司局应充分配合。
(一)各司局因工作需要可通过司(局)际协调监督小组成员间形成的“快速通道”,紧急调阅对口司局按正常信息交换程序尚未交换的非保密信息。程序如下:信息需求司局综合处处长向对口司局综合处处长提出并商定信息内容、格式和时限要求;信息提供司局按双方商定要求处理、传递信息。
(二)各司局确因工作需要可根据信息的保密程度,通过以下形式跨司局调阅未经交换的保密信息。对于涉及某一家或几家金融机构的一般性保密信息,可通过协调监督小组成员(综合处处长)协商调阅;对于可能影响国家宏观经济、金融、产业波动的重大保密信息,由司(局)际领导小组成员(主管司长)协商调阅,必要时报主管行长批准。
对于保密信息调阅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泄密的,按总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五、监督反馈
(一)鉴于信息交流按稽核局与各机构司局“一对多”的形式进行,故对信息交流工作的核查和督促由稽核局牵头、会同机构司局共同负责。
各监管司局一名副司长(副局长)组成信息交流司(局)际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司局间信息交流的重大问题。
各监管司局综合处处长组成协调监督小组,负责对本司局向外发出和收到信息的登记、核对和存档监督。协调监督小组成员应于每年2、5、8、11月10日左右定期举行碰头会,对上季度信息交流情况作出评价,并对下季度信息交流作出具体规划和调整。
(二)对交流工作的意见反馈。对各司局信息交换形式的意见和改进建议由各司局协调监督小组成员在广泛征集本司局意见后在碰头会上提出,并形成解决意见;对于紧急或重大情况,由各司局领导小组成员协商解决。
对交流内容的意见反馈。各监管司局有关处室、人员在调阅对方信息后,有意见或建议的,原则上应于本司局收到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意见并反馈有关司局。
六、附则
(一)本办法在总行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全部开通前实行,系统开通后将另行制定办法。
(二)本办法自1998年3月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