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交流。各机构司局和稽核局应于每年7月20日前交换下半年工作规划和上半年工作总结,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二)工作规划与总结的主要内容。
各机构司局:对上期(年度、半年)银行、保险、信用社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数量、结构、地区分布、发展动态和市场需求情况的概述;对所管辖金融机构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和金融市场动态的分析和预测;对下期机构审批和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具体工作安排。
稽核局:上期全国金融稽核系统现场检查的主要情况;对金融机构违规和经营风险成因和趋势的分析;对下期现场稽核工作的具体工作安排。
三、信息交换
(一)常规信息交换
常规信息实行季度交换和年度交换相结合的方法。
各机构司局应于每年2、5、8、11月5日前向稽核局抄送上年4季度和本年1、2、3季度的主要监管信息。每年2月5日应同时抄送上年主要监管信息。
季度监管信息的主要内容。
银行司: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和城市信用合作社监管报告。
非银行司:非银行金融机构季度非现场检查报告(含非现场检查指标考核表)。
保险司: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务统计表。
外资司:各类外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机构统计表。
农金局:农村信用合作社监管报告。
年度监管信息内容(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全国前30家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前20家财务公司和所有的租赁公司,不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年度末各类金融机构名录;各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名录;各类金融机构(含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年度监管报告或非现场检查报告;保险公司长期人身险利润分析年报。
稽核局应采取不定期方式和定期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向各机构司局抄送信息。稽核报告、稽核结论和处理处罚决定应于现场检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机构司局抄送;根据季度稽核情况所整理的稽核材料(包括所检查机构的名称和基本情况)、下季度稽核立项情况应于每年2、5、8、11月5日前向相应机构司局抄送;并于每年2月5日同时抄送上年年度现场监管信息(年内所检查机构名称和基本情况)。
(二)非常规信息交换
各机构司局和稽核局应迅速、及时交换非常规信息。
各机构司局应把所监管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撤销、破产的情况、非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以及其他突发情况通知稽核局;并主动向稽核局提供适用于刊载《金融监管通报》的材料。稽核局应将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所存在的重大违规、高风险问题及时通知相应机构司局。各监管司局针对现场或非现场监管工作起草的重大非常规专题报告,应在定稿前向对应非现场或现场监管司局征询意见,定稿后向对方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