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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监管信息交流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金融监管信息交流办法》的通知
(银办发[1998]11号)


稽核局、银行司、非银行司、外资司、保险司、农金局:
  根据行领导批示,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监管信息交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8年2月25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监管信息交流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实现总行现场监管信息和非现场监管信息顺畅交流,促进两类监管手段紧密衔接、职能互补、避免信息收集和加工的重复与遗漏,全面提高金融监管工作效率,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规程》和《金融监管工作分工原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规范总行非现场监管司局(银行司、非银行司、保险司、外资司、农金局等机构司局)和现场监管司局(稽核局)之间信息交流的内容、操作程序和监督办法。
  (三)金融监管信息交流过程分为工作规划与总结交流、信息交换、信息调阅、监督反馈四个阶段。
  (四)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信息指涵盖准入监管、营运监管和退出监管各阶段的信息,包括各自的常规信息和非常规信息。
  “非现场监管的常规信息”是指各金融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行定期上报的非现场检查原始报表和经机构司局加工的各类监管指标。
  “非现场监管的非常规信息”是指临时或紧急发生的金融机构设立、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解散、撤销、破产等信息。
  “现场监管的常规信息”是指稽核局根据稽核工作计划对各金融机构进行常规稽核后取得的现场检查资料、完成的稽核报告、稽核结论和处理处罚决定。
  “现场监管的非常规信息”是指在稽核工作计划以外的现场检查资料、报告和结论。
  (五)各监管司局应认真遵照办法规定,密切协作,做好金融监管信息交流工作。
  二、工作规划与总结交流
  (一)时间要求。
  年度交流。各机构司局和稽核局应于每年1月20日前交换本年度工作规划和上年工作总结,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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