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卫政发[1998]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根据
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要求,我部对发布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其中《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消毒管理办法》和《
护士管理办法》设定了警告和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与
行政处罚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不符。目前,我部正对上述规章进行修订。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自1998年1月1日起,上述三部规章的以下条款暂停执行:
一、《
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
二十三条中“吊销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处罚;
二、《
消毒管理办法》第
三十条第二款“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
三、《
护士管理办法》第
二十九条、
三十一条中“取消其注册”的处罚。
以上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将此精神传达至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并在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中严格执行,规范执法行为。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我部政策法规司。